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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