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