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保护方案或者施工保护意见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