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严重损害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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