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