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对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三)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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