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