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