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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