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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