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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