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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