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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