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