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铁路两侧,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