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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