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立案、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