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