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