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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