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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