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二)建成区,是指市、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轨道交通、广场、各类管线、防空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
(四)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按照该违法建设工程开工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确定。没有相应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认定。
(一)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二)建成区,是指市、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轨道交通、广场、各类管线、防空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
(四)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按照该违法建设工程开工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确定。没有相应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