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