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或者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财政部门登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