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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