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