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