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七条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