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