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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