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