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