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