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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