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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