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