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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