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