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