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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