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