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