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