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