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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