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