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