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利用公共汽车(含电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收费标准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汽车客运系统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汽车客运系统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