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经市或者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