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