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规定配建或者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务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务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