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汽车客运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